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黄某与李某虽系邻居,却因地基之争大打出手。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两家曾因房屋地基问题发生争执。2014年7月8日,因李某清理自家红砖,红砖阻挡了被告人黄某家的出行,两家人再次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黄某驾驶自家的收割机,欲用收割机冲掉李某家的红砖。后双方发生打斗,李某持手中的锄头欲打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抢过李某手中的锄头,朝李某头部打去,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7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6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属于可刑事和解的案件范畴。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处刑的建议。又社区矫正部门已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