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农田水渠“坡头”被挖开,同村人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最后一人受伤,一人判刑。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承担被害人因伤所遭受的物资损失70%的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7月6日上午,刘某某到其组里的禾田里放水,发现农田放水渠道一“坡头”被人挖开。刘某某遇见被告人刘某后,便质问刘某,是不是他把坡头挖开。刘某回答说是。两人为此发生口角。先是刘某某冲到刘某面前,用手指着刘某的额头,并动手掐住被告人刘某的脖子,将其用身体压倒在地,后被告人刘某则顺手拾起一条木板凳朝刘某某头部殴打,刘某某头部当场被打出血。经村民看见后上前制止并将两人强行分开。刘某某见头部被刘某打伤,便继续朝刘某追赶,后两人再次扭打在一起。打斗中,刘某某抓住被告人刘某的衣服,翻卷后蒙住刘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用拳头朝刘某某胸部击打数下。后经村干部劝阻,双方才各自回家。经鉴定,刘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放水一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升级到互相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的胸部致刘某某胸部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本案被害人刘某某对矛盾的激化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