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强行买卖,强迫接受,非法律所能容许。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尹某、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胡某以本县城关镇某住宅区部分楼盘位于其村组被征收的土地上为由,在该楼盘的楼梯通道墙壁上贴告示告知本地有沙子、吊装及联系电话,同时禁止外人向该楼盘装修住户提供河沙和装修建材装卸服务,强迫业主接受其装修服务。在得知业主装修时,被告人尹某、胡某便赶到现场,对业主进行言语威胁,自2013年至案发时,被告人尹某、胡某先后强迫该楼盘五位业主高价向其购买河沙和接受装修建材装卸服务,强迫交易金额共计36000元。后因业主举报,而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胡某以言语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购买其河沙和接受装修建材装卸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尹某、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两被告人已经退还了非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及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尹某、胡某再犯罪风险较低,具备了较好的矫正环境,建议慎用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