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各种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不断增加。自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由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数量和范围与以前相比还不断增长扩大,从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来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范围的增长扩大,能有效地解决公民告状难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一定要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法院的裁判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唯一途径,且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利因素,如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解决纠纷的周期长,解决纠纷过于刚性化等等,这些弊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相悖。每一个当事人都希望花最少的成本,花最少的时间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一个案件拖的时间长,花费的成本高,即使法院判的再公正,当事人也不会满意,同时目前法院系统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增速远远落后于案件数量增长的现状,如何充分利用整合社会资源,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理论难题和实践任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和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两大类,其中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有适用普通程序的,有调解结案的,有判决结案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有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等等。所谓多元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程序将其绝对化,使两种方式形成有机的统一和互补,为人们解决纠纷提供多样选择和引导。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自古有之,时至法治时代,仍然需要重视和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今社会的时代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从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又要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和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加快和谐社会的步伐,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不断探索并构建诉讼内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何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笔者结合法院的实际情况,浅谈一些看法。
一、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窗口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还有非诉讼解决方式,诉讼外解决机制包括仲裁机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调解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民间组织调解以及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等等,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等,造成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决纠纷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如何发挥中心诉调对接窗口的作用:一是建立健全调解机构。建立以法院为主导,以司法、群团、社区、行政、劳动、交通、乡镇、街道等其他调解组织互动的多元化调解组织机构,形成层层调解,共同调解,能动调解的多元化大调解格局;二是在业务指导上衔接。通过业务培训、旁听庭审、邀请协助调解、联席会多种形式对各部门的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及调解水平,法院安排专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基层解决疑难纠纷;三是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互动机制,对在调解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工作上的支持,要以法院调解中心为主体,构建以公安、司法、交通、劳动、乡镇、村民委员会等互动的多元化调解网络;四是要加强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改革的立法工作。制定与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改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准司法机构,如行政调解、消费、征地拆迁、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二、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室
对涉及人身权的离婚、抚养、探视、赡养等案件,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原则上要先行调解,明确坚持自愿、及时、高效、有限性原则,立案法官在正式签收诉讼材料或正式立案前,尽快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诉前调解,同时向当事人发放《选择调解意见征询表》,告知诉讼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由中心调解室专职负责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调解室还可以聘请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司法干部、律师、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担任诉前调解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调解员,调解成功,法院为当事人出具调解书,如调解不成,法院便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进入诉讼程序。
三、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庭
设立速裁庭的目的就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力提高审判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速裁庭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明确受案范围,分流繁简案件。速裁庭审理的案件的范围有:双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争议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不需公告送达的银行借贷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房地产案件;当事人无争议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司法确认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当日开庭审理、当日结案。对方要求速裁庭处理的案件,速裁庭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遂以电话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同意放弃15日答辩期的,速裁庭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对方当事人要求15日答辩期的,由速裁庭排期开庭审理,在十八个工作日内结案。速裁庭的设立,可以极大限度地简化审判流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为法官减轻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