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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审当庭宣判民商案件的结案时间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5-05-29 08:33:37 打印 字号: | |
  在近年来的案件质量检查中,笔者发现一些案件承办人对一审当庭宣判民商案件的结案时间把握不准,大多是把判决书的送达时间当作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审理期限计算不准确,从而影响了民商案件的质量,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要正确界定一审当庭宣判民商案件的结案时间,首先必须弄清结案时间的概念。所谓结案时间,是指案件审理结束的时间,它涉及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问题。其次,要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以宣判方式结案的,宣判的时间即为结案时间,而当庭宣判是宣判的一种方式,虽然此时判决书还没有制成,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已经确定并且已向当事人和公众宣示,人民法院在该审理程序中已不能对该案做出第二个判决,也就是说,审理该案的程序已完毕。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应将一审当庭宣判民商案件的当庭宣判时间确定为该案的结案时间。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岳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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