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为民一庭一名初任法官的我,有幸跟随由县委政法委领导牵头,两位副院长、民一庭庭长、研究室副主任为成员的纠纷调解小组,赴莫井乡一偏远山村进行实地调查案情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此次我们要组织调解的案件,是我正式担任法官以来的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为一相邻权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修路起纠纷。说句实话,尽管我是本案的承办法官,但是在我看完案卷之后,我仍然是一头雾水,对办理该案完全没有信心。因为从照片和使用权证等现有证据上,我丝毫看不出案件所争议的相邻权纠纷焦点所在。而就在此时,我又陆续听到一些法官平时聊天时说,民事案件的相邻权纠纷比较难办,一是有些事实难以查清,有些案情涉及的时间跨度长达几十年,二是涉及相邻关系,一旦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听到这样的议论后,我就更加没有办下去的信心了。
经过一番复杂的思想斗争后,我找到该案原来的承办法官,表示这个案件案情比较复杂,作为新手的我可能办不了,希望能不能给我换一个简单点的案子来办。原承办法官是一位具有近二十年审判经验的老法官,一听我说,她就笑了:“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对你来说也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我看这样,这个案件就我来担任审判长,你担任承办法官。你只要处理好该案,在今后的审判中,遇到类似的案件,就都不会有什么问题了。”最后,她还点拨我说:“这个案件其实不难办,你不能光看案卷,而是要下乡去现场查看一下实际情况!”就这样,我就开始了人生中的第一个案件。尽管我在开庭过程中,基本上还是处于茫然状态,但是我依然按着法定程序,一步一步的完成了案件的审理。虽然我没有对原、被告发问,也没有针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发问,但我已经在心里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认定,原告方所说更符合案件事实的真相。就这样,完成了案件的开庭审理。
为了最大限度的查清事实真相,同时保证案件能做到案结事了,我们庭长就该案主动向主管院长汇报,看能否最后再组织一次调解,并赴实地勘察证据。其实,我心里知道,庭长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希望通过这次调解,让我掌握更多的办案技能,同时更快的成长。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这次下乡调解行动。
因为该案之前乡政府也组织过几次调解,所以此次我们一行首先来到莫井乡政府了解前几次了解的基本情况,并邀请相关负责人员与我们一同前往。来到村里后,我们请来了当地村委会主任、各自所在组的组长、双方当事人,一起查看了案卷中原、被告所说的老路和新路,看到底哪条路更具有可行性。看完后,大家一起到了村主任家里,就相关情况发表意见。最后,大家都认为新路更有实现的可能。因为老路与公路有一两米的垂直路差,如果要修路,得要填土,被告房子地势太低,可能无法实现。而另一条新路,地形平坦,大概有一两米宽。但问题是新路涉及的农户多,大家矛盾大,都认为这是自家的土地,不让通行。最终大家决定,老路不具有可行性,只能调解修新路。而要修新路,就要与相关的村民沟通,跟他们分析利弊,对自家的好处,对大局的好处。也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这个地只有经过合理的利用,才能把作用发挥到最大。而且,汽车时代已经到来,不仅是原告,以后家家户户都会有车,到时这条路对大家都有利。
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和解释,大家还是同意坐下调解,并初步达成调解意见,但因为还有一农户外出打工去了,无法当场达成协议。尽管这次调解没有现场达成协议,但是这次的下乡办案经历还是让我眼界大开,并深有感悟——实践出真知。回来的路上,我跟就很调解组说,从案卷上看,还以为是被告无理取闹,但经过实地查看之后,发现原来被告是很淳朴的农民,很是通情达理。所以,任何事情,不能仅看事物的表面,法官办案,尤其要注意如此,只有深入到案件中去,深入到群众的生活中去,实地的去考察,实地的去感受,并进行换位思考,才能看到案卷中所不能体现的事实真相,才能想到比下判决书更有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方式。
法官办案就应该如此。因为法官办案往往是坐在办公室里看着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听取原、被告律师及本人的陈述,这对于大部分案件来说,足够了。但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没有请律师的案件,就不一定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因为开庭审理,一定程度上是原、被告之间的唇舌之战。所以,为了弥补机关审理案件的局限性,我们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多走向百姓的身边,切实地感受案件当事人的心情和遭遇。这次办案,也让我认识到法官办案不仅仅是按照法条死板的作出判决,而是要结合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地的具体风俗、具体地形地貌作出最公平公正的判决,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就是我今天要说的,法官办案,当从实处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