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一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拿着某县法院的调解书去该县的房产局申请房屋过户,房产局有关主管领导要求一定要见到该县法院出具调解书已生效的证明才予以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
案例二:某银行与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某银行申请某县法院执行。该院依申请委派二名执行员去该县房产局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彭某某的房子,该县房产局工作人员要求必须有本局的主管领导在法院的介绍信上签字同意后才办理查询、查封手续。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某房产局的二项要求是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精神格格不入的,是与建设法治社会相背道而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显然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实现依法治国必然走实现依法审判执行与依法行政同步发展的道路。要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至少有三种途径要走。首先是加强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形成一种学法、用法、守法的长效机制;其次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废除与法治社会不相适应,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部规章制度;再次是开展审判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经验学习和同步学习交流活动。要实现依法审判执行和依法行政同步发展,还需要上层领导、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