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衡东法院诉前成功调处一起叔侄相邻纠纷案 ,叔侄握手言欢,高兴而归。
上午11时许,原告康亿民与妻子肖自秀来到衡东法院立案信访局,起诉其与堂叔康知云、堂弟康永红三年来因相邻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立案信访局的法官耐心听取康亿民与肖自秀的诉说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系堂叔侄关系,而且虽然纠纷发生已三年之久,但矛盾不是很大,诉请的赔偿金额不多,完全可以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诉前调解。当即法官与当事人所在村吴支书取得联系,请求其做好被告康知云、康永红的工作,约定下午在衡东法院立案信访局进行调解。
下午双方当事人、两位村干部按时到法院参加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介绍了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村里吴支书也对发生的情况及村、乡两级的处理过程进行了介绍。原来,原告肖自秀于2013年5月份,将与被告康知云共用的排水圳用水泥砌起来,影响到了被告家的排水,第二天被告康知云之妻从外面回来发现后,即用铁锤砸掉所砌水泥,原告康亿民看到后则拿铁锤去砸被告家的阶基,进而引起推搡,致被告康知云之妻胸部受伤。村干部吴支书到场处理,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的50%计200元,但原告不从。第三天被告康永红听说母亲被他人打伤,特从广州回家,并于回家后第二天清早扇了原告肖自秀一记大耳光,致其受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800余元,虽经村委,乡司法所多次调解,但未果。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指出,原告康亿民、肖自秀首先做法欠妥,在共用水圳里施工,应当先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进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施工,且妨碍对方排水,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在纠纷中造成对方人员受伤,不接受村干部的处理,进而再次引起打架,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被告康永红身为共产党员,不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遇事不与群众商量,不能正确处理纠纷,反而出手打人,是造成肖自秀受伤住院的主要原因,应对肖自秀因受伤花费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在分清双方的责任后,法官从亲情的角度做工作,结合两次医药费及农合已经报销的情况,提出协调意见,即被告康永红应赔偿肖自秀医疗费600元,减去肖自秀、康亿民应赔偿给康永红母亲的200元医药费,应赔偿肖自秀400元,当即兑现。同时强调,以后双方不得再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更要和睦相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法院的调解,认为法院的处理效率高,法官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可嘉,处事公道公平,让人心服。
一起拖了三年之久的叔侄相邻纠纷,经法院诉前两个小时调解顺利结案,双方皆大欢喜!这也是衡东法院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解决人民群众纠纷的又一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