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张某某与阳某某因离婚纠纷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某一直没有兑现应该支付约定10万元。阳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某支付10万元。我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住房一套,另外还经营两个健身会所。考虑张某某与阳某某是因家庭引发的纠纷,我院没有轻易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多次约谈张某某,要求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张某某一直没有履行。
2014年11月4日,我院裁定评估、拍卖张某某的房屋。2014年12月22日,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中止本案执行。张某某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阳某某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恢复执行后,又多次约谈张某某,要求张某某主动履行。张某某没有履行的意愿。2015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张某某拘留15日。当将张某某送至拘留所门口时,张某某这时才提出申请人担保。保证人王某某保证3日内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经本院核实,保证人有履行能力,统一保证人担保,决定暂时不对张某某收押。2015年8月5日,张某某将执行兑现款全部付清。
近期来,我院对执行工作理念有一些调整。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常规调查后,即使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会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