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曾某某、向某某三人均系留守儿童,是文实学校一年级学生,其班主任为40度岁的曾某某,2013年9月间,曾某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多次在午休和上自习课的时间,利用其班主任的便利,将三原告叫到其办公室,对其进行猥亵,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三原告认为被告曾某某系文实学校的老师,受中心学校及教育局的管理,由于二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被告曾运桂有机可乘,对学生实施侵害行为,故将三被告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
本案立案后,在案件开庭之前,承办人先后约见三原告的父母,详细了解三个原告目前的学习及生活情况,精神上是否因此事受到影响;了解事情发生后作为父母对其生活及学习的照顾情况,特别是受到性侵后是否转学。并与其父母一起分析小孩因性侵所受影响程度及怎样才能尽快让其走出心理阴影。在了解到三原告还在原学校学习时,承办人鼓励父母尽快为三原告办理转学手续,远离案发现场,可以让小孩慢慢淡忘此事,心理上尽快恢复。在生活中,父母亲要多关心孩子,密切注意孩子的情绪变化及性格差异,及时安抚孩子情绪。同时指出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孩受伤的心灵伤疤会慢慢的愈合,作为父母,不能因为打官司的事情而再次撕开已愈合的心灵伤疤。通过这一次的约谈,三原告父母由刚到法院起诉时的激动情绪慢慢冷静下来,并且也反思自己在整个事件中做得不妥之处,特别是多次到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反映小孩遭受性侵并要求妥善解决的汇报材料,觉得自己的这种形为在无形之中也是对小孩再次伤害,也向承办人说出了自己的心理话,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要求赔偿多少钱,而是为自己的孩子要个说法。在此基础上,承办人向三原告的父母宣讲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将法律条文一一作出详细解说,特别在精神损失的赔偿方面,适用刑法的解释,精神赔偿将得不到支持,通过法律的释明,原告的父母认识到起诉期望不能过高,慢慢的接受了调解。被告之一的学校认为自己已尽了教育管理职责,责任微乎其微甚至没有,三原告的所有损失应该由被告人曾某某赔偿。在本案开庭后,案件承办人找到学校,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一一释明,也将相关案例的赔偿情况让其了解,同时分析案件的发生对教育部门的负面影响。最终学校同意赔偿三原告的损失,赔偿原告谭某某23000元,赔偿原告曾某某20000元,赔偿原告向某23000元,因向某某家境贫寒,法庭为其在教育局解决其兄妹俩每年的特困补助各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