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盗窃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来到衡东县大浦镇老街集市,趁李某买蛋糕时,从李某挎包内扒窃先进15元,后又趁王某卖鸡蛋时,从王某口袋扒窃3.5元,被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18.5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考虑到刘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