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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红杏出墙来”引发的纠纷
作者:林毅鹏  发布时间:2015-10-21 14:16:53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两家相邻,两人系亲叔侄关系,原告李某甲家房屋位于被告李某乙家禾场下方,中间由一条水圳及原告家围墙隔开,被告李某乙早年在其禾场与被告家边界处种植了树木,树木长成后越过边界进入原告地界,并有部分树枝伸到原告房顶瓦片上,对原告家的房屋安全产生了威胁。因两家多年积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都未果,反而遭到被告家辱骂。原告无奈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新塘法院,目前法院已审结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他人物权或可能妨害他人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本案中,被告禾场边的树木距离原告边界及院墙较近且倾斜生长延伸至原告家院内及房脊上,已对原告的院墙和房屋产生影响和危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伸展在原告李某甲房屋及院内垂直上方的树枝全部修剪。
来源:新塘法庭
责任编辑:林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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