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塘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3年10月5日,原告边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新塘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被告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相对方向行驶,行经事故地点遇被告黄某某掉头往城关镇方向行驶,因黄某某驾车掉头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多次协商,因赔偿差距过大未果,被告亦负气外出,不再理会原告。事故发生两年后,原告仍未拿到相应赔偿款,并耽误了正常工作。
本案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消除两人心里隔阂,化解矛盾,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场支付全部赔偿款,了结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