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执结一起由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衡阳某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51000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4年8月4日,被执行人衡阳某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导致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10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衡阳某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缴纳50000元罚款后,拒绝缴纳剩余罚没款,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经审查认为,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庭办案法官通过电话沟通、实地了解、组织会谈等多种方式,向被执行人衡阳某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讲解安全生产对老百姓的重要意义以及安全生产中安全生产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衡阳某重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受到触动,主动向法院缴纳了剩余罚款。通过该案的执行,当地干部群众从案件中受到了生动的法制教育,对安全生产和学法守法有了更深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