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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聋哑被告人请翻译 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作者:刘芬芬  发布时间:2015-10-23 08:54:49 打印 字号: | |
  衡东县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抢劫案,庭审中,本院为聋哑被告人聘请手语翻译,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彰显司法的人关怀。被告人彭某最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彭某是祁东县人,2015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妻子李增方从祁东县来到衡东县城,当晚两人在城关汽车站一旅社住宿。次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佩戴黄色头盔驾驶一辆红色女士摩托车在衡东县城街上转悠,遇被害人阳某提着棕色女士提包在衡东县城关镇峥嵘路段行走,被告人彭某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并趁其不注意,抢走女士提包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阳某向路边群众呼救,并拨打报警电话,随后热心群众一路追赶被告人并将被告人的逃跑路线告知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在县城老汽车站的小巷子内发现被告人彭某,在进行抓捕时,被告人彭某使用折叠匕首进行反抗,被公安民警制服。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彭某驾驶的摩托车储物箱内缴获棕色女士提包一个,包内有小米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 750元。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夺的小米手机价值为1 252元。被抢财物总价值为3 002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为被告人彭某能尽量地“听懂”庭审,法官尽量放慢语速,以便手语老师及时、全面地翻译给被告人彭某听懂。在手语老师的帮助下,庭审克服了语言交流障碍,顺利完成庭审。

  衡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彭某系聋哑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衡东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刘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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