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谭某、刘某、周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经衡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四被告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万元。
本案被告人周某、谭某、刘某均系衡东县某村组长,被告人周某甲系该组公章管理员。2011年上半年,四被告人组织村民以该村的名义将本组赵家台土地31.04亩、周家台土地8.06亩以每亩32680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转让款到账后,扣除支出费用剩余133万余元全部分发给组民。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法处罚。鉴定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进行了退赃,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