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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保护司法警察在执法中的安全保障
作者:江德应  发布时间:2015-10-26 08:34:32 打印 字号: | |
  “司法警察”还需要保护吗?答案是肯定的。在大多人的印象里,“司法警察”都是保障他人的安全,但很少考虑司法警察自身在执法中的安全保障。

  根据最新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法院司法警察参与维护审判秩序;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等七项职责。但一些法院的司法警察根据原先的规定还承担着文书送达职责,甚至有的基层法院法警还承担着原本公安机关承担的逮捕的职责。

  从实践情况来看,法院司法警察在执法中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一是由犯罪嫌疑人主动实施的。在刑事审判押解、看管中,罪犯为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采取逃跑、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二是机关突发事件和信访应急案件处置时,矛盾突出,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法警伤害;三是协助执行中可能遭到被执行人的反抗;四是执行职责以外的任务如文书送达、逮捕时,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拒签、拒捕等情形,造成法警伤害。

  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系统中的安全保卫力量,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建设。只有不断完善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在人民法院安全保障方面独特的职能。因此,不仅要规范司法警察的依法执法行为,同时也要规范司法警察执法中的安全保障。
来源:法警队
责任编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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