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天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衡山县湘茂石膏矿、赵桂林买卖合同一案,2008年12月24日经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衡山县湘茂石膏矿三十日内支付萍乡市天顺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衡山县湘茂石膏矿一直没有自觉履行,经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多年,均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安源区人民法院遂委托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衡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衡山县湘茂石膏矿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萍乡市天顺贸易有限公司强烈不满,不断上访,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交由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衡东县人民法院接受该案后,先后到衡山县湘茂石膏矿十余次。经调查发现:衡山县湘茂石膏矿是衡山县白果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开办的企业,衡山县湘茂石膏矿已向衡山县白果镇企业管理站缴纳130万元租金,我院根据该情况裁定衡山县白果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衡山县白果镇人民政府对此不能理解。但该镇书记、镇长态度明确,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处理这件棘手的积案。衡山县白果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态度也感染了萍乡市天顺贸易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衡山县白果镇人民政府在财务紧张的情况下,拿出30万元出来处理该案。萍乡市天顺贸易有限公司也表示同意。并达成协议。
近日,根据该协议首批15万元已付给萍乡市天顺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