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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将追刑责
作者:陈戈、赵琼  发布时间:2015-10-27 08:55:44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彭某某擅自转移他们经营的飞雄摩托车店内的摩托车65台,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多次通知王某某到法院协助调查,王某某均拒不配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对王某某拘留15日,并对王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但王辉雄仍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本院认王某某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规定,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衡东县公安局,衡东县公安局经侦查。认定王某某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本案移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最近已对王某某执行逮捕,即将以王某某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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