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7月1日签订一份居间合同,合同其中约定:由张某介绍李某到某工地承包甲公司的一项工程项目,在李某承包该工程项目中,张某应配合李某与甲公司完成相关义务;并约定张某与李某的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居间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居间报酬10万元。甲公司与李某于2013年7月1日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后因意外因素,工程未能开工,甲公司与李某就解除了双方签订了的工程项目合同。李某便找到张某要求退还居间报酬10万元,张某口头同意退还,但一直没有退还。后李某起诉至法院,张某提出抗辩,合同约定双方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因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现要求退还居间报酬没有依据。
张某是否应退还李某支付的居间报酬?首先,委托人李某与居间人张某之间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的。其次,张某与李某之间约定了“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且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似乎已经实现了双方之间的该约定。笔者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是让李某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开工,而张某未能达到其与李某签订居间合同的目的,虽然双方约定了居间完成是指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但是其中还约定了张某应协助李某与甲公司完成相关义务,张某的该项协助义务必然是李某与甲公司在履行工程项目合同中才能进行。 现在,甲公司与李某在其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前就解除了合同,张某在李某签订居间合同时,没有尽到居间人的谨慎提示义务,也不能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显然张某没有达到居间目的,应退还李某支付的居间报酬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