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法院大浦法庭连接了4起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民事案件,由于法庭以前还没有办过类似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有几个问题急待解决和澄清。
一、人数的确定标准问题
由于征地程序不规范,有些建设项目,征地部门在征地过程中不注重严格的征地程序,征地行为不规范、不透明、不明确,引发被征地人头数有争议。如衡东县栗木乡X村X组的征地人头数是由该村的组长在未经组民开会讨论决定而报上去的,其中有几人的户口都落在该组上,当地派出所户籍上都有记载。随着问题就产生了,该组上土地征收的人头数确定标准是什么,如不以派出所所记载的数据为依据那又以什么为依据。或事前由征地部门对该组公告一个人头数目,然后由该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来确定人头数再上报呈批。上报呈批又上报哪个部门批呢?
二、人头数最后由谁确定
在没有人头数确定标准的情况下,最后又由谁来决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发放人头数,到目前为止,好像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有这方面的规定。本人建议尽快出台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发放人头数最后确定的方式方法及行政机关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