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法院就朱某提起的诉讼做出不予立案裁定书,这是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衡东县法院就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起诉做出的第一起裁定。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该意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立案难”,保障当事人诉权。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法院收案数比以往同期收案数出现大幅度增长,但同时也出现了一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当事人以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由,坚持起诉,衡东法院在释明理由后,做出不予立案裁定。
依据意见,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法院才予立案。《意见》列明了四种不予立案的情况,包括: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衡东县人民法院 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