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揽合同纠纷案件时,本着促进当事人明法、信法与协商解决矛盾为目的,使昔日的合作伙伴化干戈为玉帛,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某广告传媒公司与被告唐某、刘某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广告牌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建五块户外广告牌,广告牌设计抗风压为10级 。2015年5月1日,被告承建的位于京珠高速公路衡东县石湾镇上桥村一户外广告牌倒塌。经鉴定机构鉴定,广告牌倒塌是设计、施工缺陷,周围环境腐蚀以及强对流天气原因造成,因被告认为广告牌倒塌的根本原因是不可抗力的大风造成,不同意赔偿而酿成纠纷。
收到该案后,主办法官及时组织庭前调解,因双方对广告牌倒塌原因及责任各持己见,被告不同意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此案虽经两次庭审,因抗风压的风荷载值设计责任不明及被告未提供事故当天风级气象资料,致使双方观点完全对立而无法调解。庭下,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如被告不能提供事故当天10级以上大风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跟他讲理“你说风大属不可抗力,那你们做的另外几个广告牌及附近其他广告牌倒了吗?如果没倒,那老天也太不公了,唯独要吹倒你这个广告牌,难道不可抗力只适用这一个广告牌。”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明证据规则和简浅易懂的说理后,当事人内心的结终于解开,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庭后,均为外地人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心悦诚服,并对法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