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
2014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趁同事颜某一个人在办公室之机,向颜某表白并要求颜某答应做其女朋友,颜某不答应,被告人卢某便强行抱住颜某,并继续示爱,颜某趁被告人卢某放松之际,用力挣扎跑出办公室。被告人卢某随即跟着颜某走出办公室,并表示不再骚扰颜某。后颜某返回办公室,被告人卢某再次来到办公室,并随即将办公室的门关上反锁,然后向前抱住颜某,颜某使劲挣扎,在挣扎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将颜某扑倒在办公室门口的地板上,然后被告人卢某将颜某压在身下用手隔着衣服抚摸颜某的胸部和下身,颜某挣扎不成便大声喊叫,被告人卢某担心被人听到,便稍微松了一些,颜某乘机挣脱并爬起来,将门打开后跑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卢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