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
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贺某、刘某、李某三人共同商议后,由被告人贺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刘某、李某从衡阳县出发窜至衡东县境内伺机作案。当天上午10时许,三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李某甲脖子上戴有黄金项链独自驾驶一辆红色女式电动车在路上行驶,三被告人即驾驶摩托车尾随李某甲至本县新塘镇大培村岔路口时,见周边无人,被告人贺某则驾驶摩托车故意逼挤驾驶电动车的李某甲,致李某甲摔倒在路旁的草丛中。被告人刘某、李某随即下车,被告人刘某将李某甲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及装有一个手机及几十元现金的提包夺取,为防止李某甲驾车追赶,被告人贺某还将李某甲的电动车推倒路旁下的河坎边。犯罪得逞后,三被告人驾乘摩托车逃离现场。三被告人将黄金项链销赃并将赃款平分后予以挥霍。
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吊坠、手机共计价值7 621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驾驶车辆强行逼倒他人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贺某在提起公诉前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贺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没被判决的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贺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