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3日凌晨,一辆牌照为湘D58577的货车途经衡东县白莲镇时被衡东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被拦下,现场查获羊城(软红)、双喜(盛世)、双喜(硬)等20余种不同品牌的香烟共计1484条,价值143 189元。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投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便自2014年7月起从衡阳县周边的小商店内收购香烟准备运到广东销售,每条香烟赚取1元至1.5元的差价。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永红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基于被告人肖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将扣押的1484条真品香烟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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