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向某失火案一罪,并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向某和其弟媳彭某一起回衡东县白莲镇虎塘村扫墓。当日上午11时许,二人在虎塘村坟山“新塘冲”祭扫的过程中,被告人向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因风势较大,将已经烧燃的纸钱吹到了坟墓边的茅草并引起了明火,被告人向某随即到该处踩灭了明火便再次返回坟前祭扫,但茅草再次复燃并借风势向周围蔓延,引发火灾。被告人向某和彭某虽经扑救,仍造成衡东县白莲镇虎塘村、双江村村民山林受损。
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此次山林火灾涉及白莲镇虎塘村、双江村,过火总面积16.2公顷,其中有林地10.4公顷,灌木林地5.8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向某待在原地积极扑救并联系当地村民一起扑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向某在亲友陪同下主动投案,经衡东县白莲镇虎塘村村委会、双江村村委会组织协商,部分村民放弃赔偿,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导致大面积山林被烧毁,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向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向某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清明期间持续的晴好天气加上大风助势,使得部分零星小火迅速蔓延;而二三月份持续的阴雨天气,使得林木底下累积了厚厚的枯枝落叶层,经太阳晾晒后极易被引燃。市民应文明祭扫,防止此类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