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23日,被告文某向原告曾某借款20 000元,当时被告系复兴村村支部书记,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现已过去8年,被告一直以其借款是用于村里开支为由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文某在向原告曾某借款时虽然是大桥镇某村村支书,但是该笔借款并未得到大桥镇某村村委会的认可,也未在借条上加盖村委会的公章,应视为被告文某的个人借款。原告曾某要求被告文某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缺席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