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公开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告谢某于2006年3月17日向原告衡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 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0.93%,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明确,被告谢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义务,故判处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20 000本金及利。
目前,本案被告已主动到信用社归还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