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李某在被告谭某的工地上做事,工程完工后,谭某以各种理拖欠两原告工资48000余元,向某、李某将谭某告上法庭。
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以前关系较好,被告当前经济确有困难,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工作,使被告认识到拖欠原告工资的错误,原告也理解被告当前的困难。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原告35000元,余款13872元限期支付。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笑容满面地握手言和,同时对法官细心的调解工作表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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