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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文印行业将面临新的刑事风险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
作者:谢红军  发布时间:2015-11-04 10:08:43 打印 字号: | |
  每逢重大考试,考点周边的文印店总是人头攒动,有复印资料的,有打印准考证的,有复印答案的等等。有些文印店经营者将他人打印或复印的考试答案备份留下来,供后来的考生复印或直接出售,视此为生财之道。但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或者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且,该犯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帮助作弊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何为“国家考试”? 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根据文义,考试举办单位主体一定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比如中考、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国家举办的公务员公开招考,比如国考、省考,公开选调考试等,国家举办的执业职格考试,比如司考、会计师考试、驾驶员考试等。

  以往文印店经营者涉嫌的的刑事犯罪大多是侵犯知识产权、伪造证件、印章之类的犯罪,今后,又多出了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笔者告诫文印店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守法经营,合法致富。
来源:石湾法庭
责任编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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