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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方可得救
——谈扶人者如何维权
作者:谢红军  发布时间:2015-11-05 08:24:33 打印 字号: | |
  近期看到一篇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于2015年10月16日在《人民日报》刊发《九成真相率如何突围“扶人困局”》的评论文章,应教授以数据为研究对象的思路让人耳目一新。应教授以其在媒体上收集的2004年以来的149起因扶人引发纠纷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一方面告诉大家,老人还是可以扶的,绝大多数案件的真相最终会通过先进的技术等多种手段还原,另一方面呼吁相关部门尽快立法,给讹人者应有的惩罚。文中指出我国扶人事件真相发现率极高而纠纷却不断这一反常现象的法律原因是因为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处罚率基本为零,故应教授提出公安部门应当更加积极作为,立法机构应当重新立法加大惩罚力度的观点。初看这个观点有理有据,其实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措施。

  得益于科技的进步,无论是无所不在的电子监控网络还是公民自带的智能手机,还原案发现场相对以前容易的多。为什么会发生扶人事件真相发现率极高而纠纷却不断的现象呢?原因不在于没有惩罚依据,也不在于公安的不作为,而在于受害人往往满足于证明清白,却很少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追究讹人者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指导扶人者如何维权。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面对被扶老人的诬告,受害人完全没有必要自证清白,被扶老人首先就得举证证明是你的行为造成他受伤,无法举证或者举证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被扶老人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与此同时,受害人在自证清白或者对方败诉的情形下可以反击,可以因施救行为提起无因管理诉讼,也可以因诬告行为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二者可以同时提起。受害人可以提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有因施救行为产生必要开支,比如垫付的医疗费、因施救自己损坏的衣服和物品等,有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丢失工作或者耽误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有恢复名誉而产生的合理开支,比如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应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救济,绝不仅仅只是一声“抱歉”了事,比如可以要求对方登门道歉,在双方的居住地张贴澄清公告,在全国性的报纸刊登道歉声明等。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被扶老人的诬告行为不仅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还侵害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大,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受害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追究被扶老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被扶老人可以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不仅包括拘留,还有罚款和警告等。受害人认为公安部门的处罚过轻,可以通过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救济。若被扶老人的诬告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也不会因其年龄大就不定罪量刑。

  至于应教授说被扶老人因为年龄大、经济能力差,使得赔偿和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笔者首先要问大家的是社会上因1元钱打官司的意义在哪里?这是一个态度问题。你不自救,谁来救你! “包青天”之所以千百年被国人传颂,只因其极为稀少的缘故。每一次完善立法也绝非立法机构心血来潮,是公民当中的“法律人”斗争的结果。受害人,你捍卫了自己的权利吗?

  其次,被扶老人当真没有赔付能力吗?扶人纠纷基本发生在城市,这些老人经过一辈子的奋斗,没有存款吗?没有房产吗?没有退休金吗?难道媒体经常报道有老人被几万、几十万的骗,是空穴来风吗?即使都没有,笔者还发现一个现象,因为被扶老人年老体弱,常常是其子女参与诬陷和勒索钱财,受害人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的。

  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靠的是每个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被诬告的扶人者,你还要犹豫吗?赶紧拿起法律的武器,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来源:石湾法庭
责任编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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