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015年1月24日在衡东县城关镇新汽车站地段发生一起两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受重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交通大队事故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曹某负次要责任。后陈某的妻子谷某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起诉到我院,本案经我院少年法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此次事故共造成损失391863.2元,被告承担30%的责任。其中本应由交强险赔付的120000元判决由被告曹某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款271863.2元由被告赔偿30%,共计81558.96元。本案判决被告曹某共需赔付给原告201558.96元,其中包括应由交强险负责赔付的120000元与应负事故责任30%的81558.96元。
交强险的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现实中摩托车机动车强制保险费往往不高,但很多当事人往往嫌麻烦而不按期交纳机动车强制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才后悔莫及。按时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