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董某经我院办案法官依法传唤来到我院执行局进行一起执行案件的处理协商。在办案法官还没有进行协商处理前,董某就再次出言大声辱骂该名办案法官,其间多次使用粗俗下流字眼来形容该办案法官的办案过程。董某不尊重办案法官的行为有多名在场办案法官与当事人见证。
据了解,而在此之前的昨天,该当事人也曾在电话中辱骂该名办案法官。我院认为当事人董某抵毁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干扰法官正常执行案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院对董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