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虽然春雨绵绵,但衡东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克服困难,横跨两县,拜访两所,走访两村,成功送达首张人身保护令。不仅保护了受害者,更震慑了家暴者,赢得当地百姓的一致点赞。
原告雷某系衡东人,被告刘某系株洲人,2002年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刘某入赘雷某家,并于同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2015年3月11日,雷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刘某对两小孩又不关心,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雷某未能提供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及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在这之后,刘某并没有认真反省,尽力挽救这段婚姻,反而变本加厉对雷某及其家人实施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无奈,雷某于今年3月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在雷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刘某又多次与雷某及其他人发生冲突,其中,2015年4月8日、2015年6月1日、2016年2月9日冲突事件均有公安报警记录证实。法院经审查认为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禁止刘某对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辱骂、威胁、殴打、残害等行为的家庭暴力;禁止刘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或与上述人员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有效期为三个月。
根据最新《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为了避免人身保护令裁定“遇冷”,承办法官决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组织送达该裁定。于是承办法官便冒雨赶赴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在知道来意后,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均给予了大力协助,并表示如再次发生家暴知道后一定第一时间出警、出力,并及时劝阻、制止。当天下午,承办法官横跨衡东与株洲两县,向当事人、两派出所、两村委会共送出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承办法官表示,人身保护令不仅需要依法及时裁定,更需要依法有效送达。只有通过向有关人员、有关组织有效送达,才能有效形成反家暴合力,为反家暴撑起一把有力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