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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司法良知
作者:胡海鹏  发布时间:2016-03-30 09:54:30 打印 字号: | |
  良知的观念源自《孟子》,孟子有云:“人之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意思是人有不学习就能做的,是人的本能,有不经考虑就知道的,是人的良知。

现代《辞海》对良知的解释为“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

什么是司法良知?我认为,司法良知是源于法官内化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是法官必需的职业素养和正义人格,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自身法律生活反思所形成的一种对善恶正误的理性判断,体现着法官的司法理念、正义追求、职业道德、责任担当及人文情怀等内心意志,是法治正义的不竭源泉。可见,司法良知是由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职业道德所决定;是法官司法的基石;是建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所必须。

一 司法良知是法官司法的基石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说“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司法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公权力的判断权,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法律自动推演的结果,而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在一般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三大主要因素是法律规范、社会行为(事实)和法官。在这个三因素中,法官是其中唯一人的变量,他是审判程序的驾驭者、案件事实的认定者、法律条文的适用者和裁判的决定者。司法良知指引着法官靠自身的“良心”和“理性”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因此,案件的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作为法律的权威解释者与裁断者,其司法良知则成为案件公正判决的保障与前提。正如柯克大法官指出:“案件并非由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而是依人为理性(the 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决的。”司法良知形成法官正义的人格,这种人格在外化和普遍化为司法行为和司法决断过程中,对审判正义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司法良知是司法的基石。

二 司法良知是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职业道德所决定。

法学家哈耶克指出:“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任何司法行为都是由法官来具体实施的。

司法承担着定分止争的使命,这决定了它“黑白分明”的属性,谁对谁错必须明了清晰,而不能“和稀泥”。“良知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本原。一个有良知的法官,如果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必然无时无刻受到良心的谴责和讨伐。相反,司法良知可以给法官带来公正廉洁司法的幸福感、成就感,实现个人需求与社会需要的重合,并在一次次的公正裁决中完善自己的人性。” 作为法官,对人品的要求更上一层,不仅要具备基本的道德标准,还要持法中立、秉公办案。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是否公正不仅有赖于法律规范的实施,而且有赖于法官良知的评断,法官良知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引导干警增强司法良知,从办理每个具体案件做起,恪守中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既是司法良知的践行标准,也是法官专业良知的具体内容。人民法官要树立依法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以追求客观事实为真,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善,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美,在法、理和情冲突时,能明断是非,最大限度实现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因此,司法良知是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职业道德所决定。

三 司法良知是建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所必须。

马克思指出:“法官的职责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不应止步于抽象的正义原则,而应合乎良知和公理,最大可能地让当事人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建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不仅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也来自法官严格司法、规范司法和文明司法的行为。

“让裁判者审理,让审理者裁判”的司法改革让人民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的享有主导权和最终决定权。人民法官要胸怀“司法为民”的情感和践行“公平正义”的宗旨去办案,找准好所审判案件的法、理与情一致点,把握好法、理与情的融合点,将其对社会常识、人情世故、事物性质、文化价值的理解融入审判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化解纠纷,从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因此,司法良知是建设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所必须。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胡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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