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经衡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11月14日,本案被告人王某因与吴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归还吴某欠款5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王某一直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之后,吴某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进入执行阶段后,王某依旧不履行判决,并多次欺骗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隐瞒行踪,有意规避执行工作。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明令其禁止转移店内摩托车的前提下,仍将该部分财产转移、变卖,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7月31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接他人线索,至王某家外等候,并与王某取得电话联系,王某谎称其不在家中,要过一会回来。执行局工作人员便在其家门外等候,期间因温度过高,有两位干警中暑。经过数小时的等待,被告人王某依旧未露面,执行局工作人员最后决定强行破门进入,门被打开后,王某竟然就在家中,执行局工作人员遂将王某抓获。当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8月2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罚款8万元。但截至本案受案之日,王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缴纳罚款。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被判处刑罚后,吴某债权的实现将面临更大阻力。在本案审理阶段,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局共同协作,给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及吴某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亦积极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在案件审理阶段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又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遂对被告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