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廖某系湖南省攸县羊塘镇界市村人,2015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醉酒驾驶湘D02G8778中型拖拉机自衡东县蓬源镇塘碧村往云集村方向行驶,行至强兴村11组路段时,与黄某在相对方向驾驶的湘D3L626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廖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廖某在驾车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00.88毫克。
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