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责令被告衡东县霞流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朱春林提出的与第三人朱水军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
原告和第三人均系被告辖区内鸿霞村6组村民,从父辈开始,双方为临近第三人房屋的一块菜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并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8月,第三人在该争议的土地上建杂屋,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和国土所投诉,但被告对该争议土地未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2015年12月8日,原告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请求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进行裁决,并于同日通过邮政EMS向被告送达,但直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意见。
该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款第二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据此,个人之间因土地发生争议,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的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具有处理土地争议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应当就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纠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被告霞流镇政府在收到原告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申请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