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董某系衡东县杨林镇村民,现年50岁,2015年9月,被告人以11000余元的价格从蔡某手里买入位于杨林镇某村8组的一处林木,同年10月,董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前提下,雇请他人砍伐该处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堆放在山上和山脚下。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董某砍伐的林木为杉树,被砍杉树的蓄积为25立方米,折材积为16立方米。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