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本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为衡东人,被告钱某为浙江人。因被告钱某承包了衡东某小区装修工程,向原告李某购买了洁具未及时支付材料款,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钱某支付材料款。在开庭之前,承办法官电话询问被告钱某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在电话中被告钱某称路途太远成本太高,表示不到庭。承办法官为了全面了解该案件具体情况,用手机将原告李某所提交的证据拍照并用短信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后在电话中质证,被告钱某称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愿意支付余下材料款,但洁具是帮衡东某小区采购的,等衡东某小区资金到位后方可支付材料款给原告。随即用彩信发送被告钱某与衡东某小区的装修承包合同。承办法官将该合同打印出来让原告质证。承办法官将被告的辩论意见质证意见均已电话笔录形式记录在案。承办法官依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钱某支付材料款给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钱某仅因路途遥远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即可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但是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不明,遂采取全新的质证方式,保障了被告诉讼权利,使案件公正判决,更是体现了司法为民这一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