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球 (刘尚球) 友谊之船侧翻之际,法官及时出手相救。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发生在同学之间的小额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被告侯某与原告谭甲、谭乙均系初中同学。2007年9月份的同一天,侯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自己的同学谭甲、谭乙借钱。出于同学情谊考虑,谭甲借款2万元,谭乙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因侯某生意上出现困难,年底并没有及时归还谭甲、谭乙的借款。
后经多次催促,侯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没有归还。出于同学情面,考虑金额不大,二原告也只好间歇性地催促。但在2014年后,侯某却以自己与前妻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两笔债务由刘某归还自己不再承担责任为由直接拒绝还款。二原告见侯某态度恶劣,便也不再考虑同学情面,一怒之下将侯某及其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侯某与刘某归还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同学关系,现因借款纠纷已经产生矛盾,如果等到开庭时让双方对簿公堂,势必会使双方在情面上更加难堪,感情裂缝也会进一步加剧。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庭前沟通,争取调解。
通过释法明理,欠钱要还天经地义,但还是建议双方慎重考虑下,不要为一两万元钱而决裂同学之情。最后双方均做出让步,握手言和,侯某当场兑现谭甲2.42万元,兑现谭乙1.2万元,友谊之船得以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