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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农因农田放水引纠纷 法院党委政府联动帮调处
作者:汤红本  发布时间:2016-06-08 11:49:45 打印 字号: | |
  刘某贤(男,58岁,农民)与刘某华(男,65岁,农民)系同村村民,2014年7月的某上午,刘某华到其组里的禾田里放水,发现农田放水渠道一“坡头”被人挖开。刘某华遇到刘某贤便质问是不是其挖开,刘某贤回答说是。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刘某华冲到刘某贤面前,用手指着刘某贤的额头,并动手掐住刘某贤的脖子,将其用身体压倒在地。刘某贤则顺手拾起地上的一条木板凳朝刘某华头部殴打,刘某华头部当场被打出血。两人被在场村民强行分开后,刘某贤往村民刘某柱禾坪跑,刘某华追赶,两人再次扭打在一起,刘某华抓住刘某贤的衣服,翻卷后蒙住刘某贤的头部,刘某贤用拳头朝刘某华胸部击打了数下。后经村干部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其后刘某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某华因钝性损伤致右胸第6、7肋骨骨折,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构成轻伤。该案由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贤犯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我院,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我院刑事庭审理结束,我院判决被告人构成故事伤害罪,判处刘某贤拘役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华因伤所遭受的物资损失24108.96元,由被告人刘某贤赔偿其中的70%,计人民币16876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刘某华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款,刘某华到我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贤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6月3日上午,我院执行局的干警们联系当地党委政府驻村干部带着申请执行人刘某华一起到被执行人家里上门做调解工作。经了解被执行人刘某贤平时表现良好,原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并连续多年获得乡镇优秀党员称号。经过法院与驻村干部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刘某贤赔付申请人刘某华经济损失1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刘某华, 双方不再为此事再次发生纠纷。近年来,我院执行工作采取了“法院执行,地方党委政府配合”的联动机制,减少了执行工作中的风险与难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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