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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叔出气致轻伤 触法判刑悔不及
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16-06-27 10:10: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某日,被告人阳某的叔叔与同村村民金某因一村民过世下葬一事发生矛盾并相互打斗。被告人气不过,遂欲报复金某。当天下午2时许,其纠集7人持铁棍,分乘两辆小车赶至金某家中,将正在午睡的金某打伤 ,金某的姐姐为保护金某亦被打伤。经鉴定,某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姐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两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对阳某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邻里纠纷本常见,怄气伤人实不该!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黄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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