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将一起发回重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很满意,当事人和旁听的群众为主审法官陈坚点赞。
原来,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承包了衡东县草市镇黎明村11组祠堂建设项目工程,该工程工地位于该组村民单某房屋旁边,单某认为祠堂的修建影响其房屋采光,要求新修祠堂在和他房屋连接处前方开一个过道,但该村组并未同意该要求。2014年10月27日19时许,单某见祠堂项目工程正在施工,便到工地上将用于打地基的模板以及钢筋扳掉,阻止工地工人动工。被告人李某看见后,上前制止单某,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单某曾抓揪被告人李某的衣领。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其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不见了,在工地上四处搜索未果,以要找金项链为由要进入单某家搜查,但单某不肯,被告人李某便打电话喊来了被告人谢某等人来帮忙,由于单某的阻拦,被告人谢某等人并未能进入单某家的卧室,被告人一伙便将单某家的玻璃、塑料桶、家具等物品砸损,当晚衡东县公安局草市派出所出警并到现场进行调查。
次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谢某等人再次以找金项链为由要到单某家里搜查,单某不同意。被告人谢某等人便想强行闯入,单某和其弟弟进行阻止,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谢某使用木棍将单某右手打伤致骨折。经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单某右桡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损物品的价值为1596元。。
该案提起公诉后,经法院一审判决了被告人李某和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被告人李某、谢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各项损失800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单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回重审,为此,单某数次上访。
在案件重审过程中,衡东县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当事人是一名人民教师,便邀请了教育系统的人民陪审员谭柏生来参加案件审理审判工作,陈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谭柏生多次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讲法律让被告人认罪认错,讲情理让原告人得理谅人。最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单某在被告人李某和谢某诚恳道歉的前提下,以被告人李某和谢某登门赔礼道歉和赔偿10万元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单某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