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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不能买
作者:岳志勇  发布时间:2016-08-11 11:12: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3年6月4日,梁妃奋的一台车牌号为粤B1KN51“五菱”灰色面包车(车架号为LZWACAG5D1037350,型号为LZW6376N)在广东省被盗。后被告人刘某在其朋友没有提供机动车证明、未挂牌的情况下,仍以6000元的价格从其朋友处购买了该面包车,并给该车挂上粤AQ6K48牌照,随后,被告人刘某又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32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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