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专偷小轿车内财物的盗窃案,以被告人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饶某(在逃)窜至江西省吉安市利用随身携带的刻刀将被害人夏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破坏,将车内的一个棕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4800余元等财物。2015年10月27日,两窃贼又窜至衡东县城关镇看到被害人赵某某将手提包放在停靠在路边的车内,其二人用同样的手段将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等财物。上述盗窃的财物均被被告人陆某某和饶某瓜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陆某某坦白、退还了部分赃款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破坏性的盗窃手段等量刑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陆某某的行为将自己送进了监狱,也给广大有车一族很好的上了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