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8972.6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和被告人刘某是衡东县城关镇人,系邻居,因相邻土地所有权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后王某移栽桂花树一颗至该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上。2016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到王某家要求王某将桂花树移开,遭王某拒绝。被告人刘某随后持锄头将该桂花树挖掉,王某见状后上前阻拦,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刘某持锄头将王某颈部打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资损失共计88972.61元,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