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东县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醉酒驾车的刑事案,以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丁某系衡东县大浦镇浅塘村人,现年20岁。2016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霞流镇往大浦镇方向行驶。行至大浦镇渡江铺村地段时,遇黄龙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对方向行驶。因被告人丁某驾车未减速靠右行驶,造成两车相撞,被告人丁某与黄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76.08/100 ML。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丁某于2016年3月7日出院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