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借贷的补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融资不通畅,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难度增大,民间借贷作为融资的一种渠道,对激活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生产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随意性大和操作的不规范性,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增,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当前,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在认真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特点的基础上,探讨该类案件的处理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过去民间借贷发生的范围较窄,一般只发生在关系较密切的个人之间,大多是出于帮助的心理,往往借款利率较低,甚至是无息借贷。近年来,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较严格,贷款受限,加之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职业化,出现了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和个人,他们将放贷作为一种投资渠道,贷款对象多为个体工商户、中小型企业和想投资致富的个人。另外,在借贷过程中,除一般的保证人之外,还有专门的担保公司参与,使得民间借贷发生的范围越来越广,借贷主体日益多元化。
2、借贷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条的形式出现,借款人通常只向贷款人出具简单的借条,没有利率和借款期限的约定;有的借条连借款时间也没有写;有的借据上借款人或贷款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相符;有的借贷关系中没有借据,只有口头约定;有的借据对担保条款的约定非常简单,仅有担保人的签名,而没有担保方式的约定,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中,借款人往往只收了贷款人的权属证明,而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约定利率高。当前,银行贷款门槛高,贷款手续烦琐,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现快,急需资金运行或周转的市场主体或个人遂把目光转向民间借贷,随着民间借贷数量的大幅度增加,借款人追逐高额利率的心理越来越强烈,有的借款利率高出银行的四倍,借款人顶着高利率经营,往往资不抵债,就开始赖帐,以致产生纠纷。
4、借款金额大。过去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用途通常是家庭生活开支,金额较小,只有几百元、几千元,当前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用途大多是生产经营,放贷人将一些社会家庭中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放贷,数额较大,在万元以上,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此类案件牵扯的当事人多,如果处理不当或执行不到位,很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5、审理周期长。一些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躲避能够逃债,于是在债权人起诉前就人间“蒸发”了。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只能公告通知应诉和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审理期限拉长。当前,这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增加。
6、隐藏非法案。部分案件存在利息转本金的违法现象;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等现象;有些民间借贷纠纷背后还隐藏着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几点建议
鉴于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上述特点,对如何处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笔者进行了认真思考,现谈谈自己的几点建议。
1、加强诚信教育,形成良好的诚实守信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传播作用,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建立社会征信系统,褒奖守信人,惩罚失信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司法部门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制宣传,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防范借贷风险,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职能,应拓宽法制宣传范围,对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庭审观摩或巡回审判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以案释法,让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力求案结事了。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立案法官应告知原告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告知原告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告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损害原告的利益。采取保全措施后,债务人大多会找法官做调解工作,法官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往往能够调解结案,即使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进入执行程序后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现案结事了。
4、提高债务人出庭率,为调解创造机会。要提高债务人出庭率,必须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躲债、拒绝出庭应诉和拒收法律文书等情形,做好直接送达工作。审判人员可从债权人或中介人处了解债务人的住所或联系方式,或者上门找债务人的家属了解债务人的住所或联系方式,也可以借助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了解债务人的住所或联系方式,尽可能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使债务人出庭应诉。
5、注重调解,力争和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数债务人本来就消极应诉,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法官若不积极主动,尽早做工作,审理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尤其是亲友之间的借贷,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果直接对簿公堂,很可能会卡壳,若法官庭前多做工作,和解的可能性就会很大,既有较好的法律效果,也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6、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和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保护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其中隐藏的违法或涉嫌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